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彼此协调调查和执法行动,以解决普遍存在的违反欧盟消费者法律法规的问题。协调行动是保护欧盟消费者远离不安全产品的关键。
市场监管工作由各欧盟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在欧盟层面会进行额外的协调以确保一致性。虽然各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执法的组织形式不同,但消费品的安全规则是一致的,在所有成员国都同样适用。
针对危险产品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产品下架、召回和施加惩罚措施,以此阻止不合规的危险产品的流通。
根据(EU)2019/1020号《条例》,指定机构拥有的市场监管权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1) 有权要求经济运营者提供有关产品合规和技术方面的相关文档、技术规范、数据或信息,包括为评估产品是否符合适用的欧盟协调法规而需要访问嵌入式软件,不论这些文档、技术规范、数据或信息以何种形式、何种格式、通过何种存储介质存储在何处,以及获取其副本;
(2) 有权按照欧盟协调法规中适用的相关规定,要求经济运营者提供问题产品有关供应链、分销网络细节、市场上产品数量以及与该产品具有相同技术特征的其他型号产品相关信息;
(3) 当所涉信息与调查的主要内容相关时,有权要求经济运营者提供确定网站所有权所需相关信息;
(4) 有权对产品执行突击性现场检验和实物检查;
(5) 有权进入受调查的经济运营者所使用的任何与其贸易、商业、技术或专业相关的房屋、土地或运输工具,以确定和取证不合规的行为;
(6) 有权主动启动调查,从而发现并终止不合规行为;
(7) 有权要求经济运营者采取适当行动结束不合规行为或消除风险;
(8) 在经济运营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不合规或风险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产品在市场投放、要求下架或召回产品;
(9) 有权根据《条例》第41条施加惩罚措施;
(10) 有权获取产品样本,包括在掩饰身份的情况下,检查这些样品并对其通过逆向工程,确认不合规的情况并获取证据;
(11) 在没有其他有效手段消除严重风险的情况下,有权:
① 要求在互联网网页上删除涉及相关产品的内容,或要求在最终用户访问该产品界面时向其明示警告信息;或
② 如果不能实现第 ① 点,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制对该产品界面的访问,包括要求相关第三方执行这些措施。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行动一致性需要开展大量工作。欧盟委员会在其中发挥着关键的协调作用,包括:
如欲进一步了解更多信息,可前往网页在欧盟成功开展的协调行动。
重要的是,制造商和供应链中的其他经济运营者都有义务确保产品安全。当经济运营者不履行其义务时,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并采取行动清除市场上的危险产品,这点非常关键。
更多信息,请访问产品市场监管网页
更多信息,可前往网页协调行动
更多信息,可前往网页消费者保护合作网络
如欲获取产品安全方面的更多信息,可前往网页安全门:欧盟非食品危险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
更多信息,可访问案例研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