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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玩具产品安全

常见问题

玩具是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也包括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且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这一定义也有一些例外,具体如下: a 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施 b 供公众使用的游戏设备,不论是否投币 c 装有内燃机的玩具车 d 玩具蒸汽机 e 吊索和弹射器
此处未能列明的例外情况,请参见《玩具安全指令》。
市场监管官员衡量的标准始终是该产品是否被设计为具有玩乐价值,即,它对儿童有吸引力并可能被儿童用来玩耍。欧盟承认玩具产品分类存在灰色地带。《玩具安全指令》列出了不被视为玩具但可能引起混淆的不完全示例清单,例如烟花、运动设备、500片以上的拼图。
任何不是作为玩具设计和制造或不适合在玩耍中使用,但对儿童具有特别吸引力的东西都不被认为是玩具。

对于年幼的孩子,尤其是三岁以下的孩子来说,被玩具的小颗粒部件噎住通常被视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这个年龄的孩子习惯把东西放进嘴里,玩具的小颗粒部件可能会被吞入口中并造成窒息的风险。 欧洲要求为3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上需严格控制可能出现的小颗粒部件。如果玩具可能对这个年龄段的孩童有吸引力,但并不适合他们,则必须在产品上加贴警告,说明该产品不适合3岁以下的儿童,因为小颗粒部件的存在可能会造成窒息的危险。 必须在产品的合格评定阶段以及安全评估阶段对玩具设计中是否存在小颗粒部件进行评估。在检查适合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时,应确定玩具上是否具有可拆卸的、可以放进儿童嘴里的颗粒部件。如果仅凭儿童的力量就能拆下这些部件而且可以放进嘴里,那么就有足够的理由担心了。 玩具安全协调标准EN 71明确规定了拉力试验的技术要求和可能造成伤害的颗粒部件尺寸。

制造商可以是产品的生产商,也可以是持有产品并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加贴在产品上并投放欧洲市场的人。

这意味着如果委托加工产品、持有品牌并制定产品规范的人在欧盟,那么中国的加工厂可能不被视为真正的制造商。

玩具必须带有正确格式的CE标志(存在极个别的与尺寸有关的例外情况),高度5毫米以上,同时还必须在玩具上标注以下内容:

  • 制造商或进口商(作为持有技术文件的人员)的名称和位于欧盟的地址
  • 批次、类型或序列号
  • 使用说明、安全信息和警告。安全信息和警告的具体措辞见《玩具安全指令》附录5
  • 任何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玩具的警告(例如年龄警告)

任何为14岁以下人群设计或计划面向这一群体的供其玩耍使用的产品,在法律上均被定义为玩具,因此必须符合《玩具安全指令》中规定的安全和合格评定要求。

3岁以下的幼儿被视为极易受伤害的消费者,因此,面向他们的玩具产品有非常具体的安全要求。3至14岁的儿童被视为易受伤害的消费者,因此面向他们的产品仍需遵守严格的安全要求,但又达不到幼儿产品的严格程度。

针对年幼儿童的具体危害包括将产品放入口中,无法识别玩具何时因破损而变得不安全等。面向大一点的孩童的玩具仍然会受到不可预知的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可预见的玩耍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危险。

用户限制信息必须至少包含用户的最小或最大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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